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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岸會計I信託的好處和構建可能性

信託是委託人將資產轉讓給受託人的信託安排,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持有和管理資產,受託人可以將財產有效地安排給指定的受益人。它採用雙重所有權概念,即法定所有權歸屬於一個人(受託人),而實益所有權歸屬於另一個人(受益人)。它是流行的資產保護工具,並具有不少優勢。

 

信託的組成部分

1.   委託人 - 將絕對所有權轉讓給他所擁有的財產的人。

2.   保護人(非必需)- 指導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圖履行職責的人。

3.   受託人— 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管理和管理信託資產。

4.   受益人 - 信託受益之人。

 

信託類型

1.   全權信託—受託人有權決定受益人和金額。委託人的意願書可以為受託人提供指導,但試圖限制受託人的自由權利會使信託無效。由於受益人的財產沒有明確界定,債權人不能將信託財產視為償還貸款或債務中。

 

2.   目的信託—是一種沒有受益人且為特定目的信託。信託契約必須指定導致信託終止的事件。

 

3.  慈善信託 - 為特定類別的人或公眾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。慈善信託是為了慈善、科學、宗教和教育目的而創建的。

 

法定保障

1.   信託資產不受委託人破產/清算的保護。

2.   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資產的任何債權必須證明排除合理懷疑。

3.   反繼承規則適用。

 

根據司法管轄區,通常離岸信託具有以下優勢:

1.   在註冊司法管轄區不徵收資本利得稅。

2.   對在註冊司法管轄區因處置信託資產而獲得的利潤不徵稅。

3.   對註冊管轄區的外國收入不徵稅。

4.   無法獲得 DTAA,因此外國稅務機關可以對來自外國的收入徵稅。

5.   在將收入/資本分配給受益人之前,受託人不保留預扣稅。

 

保密和隱私

1.   信託契約不需向登記處提交。

2.   除非法院下令,否則無需向監管機構披露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姓名。

3.   信託文件由受託人保存。

 

構建可能性

1.   信託持有公司股份

商人先生想在有隱私的情況下開展業務,可能的解決方案:

 

i.    A 先生成立了一家國際公司和一個離岸司法管轄區的信託

ii.   該信託將持有該公司的股份,用於轄區內的專業MF

iii.  A先生通過公司正常經營業務

 

好處

i.   資產免受債權人的侵害(適用反強制繼承規則)

ii.  商業交易由公司處理,利潤匯回信託

iii. 委託人也可以是受託人和受益人(不是唯一受益人)

iv. 完全保密,因為沒有文件/姓名被提交給任何機構

v.  公司和信託都在註冊管轄區享受免稅待遇

 

2.   信託作為共同基金(MF)的基金工具

投資者 B 先生希望成立一個專業的共同基金 MF,並希望以一種稅收有效且隱私的方式來構建 MF。

 

可能的解決方案:

i.   B先生在離岸司法管轄區成立國際信託。

ii.  信託將持有轄區內專業MF的執照。

iii. B先生可以和合格的受託人一起成為受託人(通常MF需要有2個受託人)。

iv. MF的訂閱者將是專業的,最低捐款應為US$100000。

v.  該發現投資組合應投資於全球股票、證券、證券交易所或政府證券。

 

好處

i.   MF 和信託收到的任何回報應在註冊管轄區完全免稅。

ii.  通常註冊管轄區對利潤匯回沒有限制,也沒有外匯管制。

iii. 任何權威機構都沒有公開記錄,沒有B 先生的詳細信息。

iv. 易於管理且具有成本效益。

v.  委託人可以是受託人,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。

 

如想了解更多信託資料,歡迎隨時聯絡聯岸會計秘書:

 

Whatsapp : (852) 9681 4118

致電 : (852) 2186 6936

電郵 : info@accountingifs.com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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