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岸豁免

聯岸會計| 常見稅務問題: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

問 1 離岸公司(即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)是否須要繳納香港利 稅?

答 1 《稅務條例》並沒有豁免離岸公司繳納利得稅的條文規定。離 岸公司是否須要繳納利得稅,須視乎該公司在港的業務性質及 範圍。

 

問 2 在甚麼情況下離岸公司須要繳納利得稅?

答 2 一般來說,一間公司如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,並從該 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,便須繳 納利得稅。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在香港及在海外註冊成立的公司。

 

問 3 稅務局怎樣判斷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經營業務?

答 3 這個問題必須根據事實決定,每一個案的情況都不同。不過, 應注意的是,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業務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 經營業務。此外,公司在港的代理所進行的活動,亦可以列為 有關的考慮因素。

 

問 4 稅務局怎樣決定一家公司的利潤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?

答 4 這也須根據事實來決定。一般原則是要查明該公司哪些活動產 生有關利潤,以及這些活動的進行地方。如欲進一步了解稅務 局在決定利潤地域來源方面的意見,請參閱《香港稅務條例釋 義及執行指引第 21 號:利潤的來源地》。指引可由稅務局網站 下載,網址:https://www.ird.gov.hk/chi/pdf/dipn21.pdf。

 

問 5 一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,有甚麼申報規定須要遵守?

答 5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,須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申報規 定。基本的規定是,該公司須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 其業務,並提交當局向該公司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。 如該公司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有應課稅利潤,但仍未收到稅務 局 的 報 稅 表 , 則 該 公 司 須 在 該 課 稅 年 度 的 評 稅 基 期 完 結 後 的 4 個月之內,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須要課稅。 此外,公司須備存足夠的英文或中文紀錄,以便易於確定應評 稅利潤,並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完結後,將該紀錄保留最 少 7 年。

 

問 6 離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,是否須要提交經審計的帳 目?

答 6 如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區沒有法例規定須審計帳目,而該公司的 帳目亦未經審計,稅務局會接受該公司提交未經審計的帳目作 為報稅表的佐證。不過,如果帳目確實經過審計,即使有關地 區的法例沒有審計規定,該公司也應該把經審計的帳目連同報 稅表一併遞交。 如離岸公司的總部設於香港以外的地方,但在香港設有分行, 稅務局一般都會接納未經審計的分行帳目,而無須附加經審計 的環球帳目。不過,評稅主任可視乎情況需要而要求提供經審 計的環球帳目。

 

問 7 我的公司已向一家離岸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¤轉讓費¤租賃費, 據我所知該公司在港並沒有經營任何業務。該離岸公司的特許 權使用費¤轉讓費¤租賃費收入是否須予徵收利得稅?

答 7 即使該離岸公司在香港沒有經營任何業務,它所收取的特許權 使用費¤轉讓費¤租賃費如屬以下情況均須予徵收利得稅:

(a) 因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、任何錄音、或任何 與上述膠卷、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在香港上映或 使用而收取的款項;

(b)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、設計、商標、版權物 料 、* 集成 電路 的布圖 設計 (拓 樸圖 )、 *表 演者 權利 、 * 植物品種權利、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項;

(c)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獲授權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 專 利 、 設 計 、 商 標 、 版 權物料 、 * 集 成 電 路 的 布 圖 設 計 (拓樸圖)、*表演者權利、*植物品種權利、秘密工序或 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項,而該款項在確定某人根據利得稅的 應評稅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;

(d) 因轉讓或協議轉讓表演者權利而支付或累算給表演者或籌 辦人的費用,而有關的表演者權利是與該表演者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或之後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的;或

(e) 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,而以租賃費、租金或其他 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。

 

(*不適用於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之前收取或累算的款項) 就 上 述 (a) 至 (c) 段 所 收 取 的 款 項 , 應 評 稅 利 潤 是 該 款 項 的 30%(如款項是於 2003 年 4 月 1 日前收取或應累算的,比率則 為 10 %)。但如果離岸公司是你公司的相聯公司,應評稅利潤 則可以款項的 100%計算。應繳稅款則須根據計算所得的應評 稅利潤,按適用的稅率計算。此外,除了上述( e )段所收取的款 項 外 , 離 岸 公 司 是 以 你 公 司 的 名 義 接 受 課 稅 , 你 公 司 須 按 照 《稅務條例》規定,在支付款項給離岸公司前,預扣足以繳稅 的款項。

 

問 8 離岸公司有甚麼特別須要遵守的稅務規定?

答 8 基本上,離岸公司與香港公司的處理方法相同。不過,如果公 司份屬非居港人士,就必須注意以下事項:

(a)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自香 港的利潤,都必須直接繳稅,或以代理人名義繳稅。 稅款 會從非居港人士的資產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,代理人必須 在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預扣足以繳稅的款項。

(b)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問題 7 所述的特許權使用費¤轉讓費, 須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繳付利得稅。

 (c) 本港人士(包括公司)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賣貨物, 必須每季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,述明出售的總得款,並同 時向稅務局繳交相等於售貨得款 1%的款項,或與稅務局 協議後,繳交較低款額的款項。

(d) 非 居港 人士 因非 居港 藝人 或運 動員 在港 演出 而直 接或 間 接 收取 款項 ,須 遵守 特別 的評 稅及 收稅 程序 。詳 情請參 考 本局 小冊 子: “非 居港 演藝 人員 及運 動員 如何 履行香 港 稅務 責任 。” 該小 冊子 可由 稅務 局網 頁下 載, 網址: https://www.ird.gov.hk/chi/pdf/pam48c.pdf。 公司是否屬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據事實決定,離岸公司不一定就 是非居港人士,這一點必須留意。

 

問 9 我的公司就一家離岸合夥業務在香港提供有關仲裁程序的服務 支付服務費。該離岸合夥業務是否須要就該服務費繳納香港利稅?

答 9 如該離岸合夥業務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,便須在香港 缴納利得稅。上述問題(1)至(5)的答案亦適用於離岸合夥業務。 離岸合夥業務的應評稅利潤將按一般稅率或兩级制利得稅率課稅。

 

問 10 離岸公司如何能更加確定公司的活動是否須要繳付利得稅?

答 10 公司可以考慮就預計的交易或安排,根據《稅務條例》第 88A 條申請事先裁定,申請時須繳交費用。申請程序詳列於《香港 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1 號:事先裁定》,該指引可由稅 務局網頁下載,網址: https://www.ird.gov.hk/eng/pdf/dipn31.pdf。

 

信息來源: 香港稅務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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